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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佳友:高利贷被明文禁止,除此之外老百姓还应了解这些



关于合同编的典型合同部分,首先要接触的最重要的合同类型是买卖合同。《民法典》在买卖合同部分对1999年的《合同法》做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修订和改进,其中一处重大改进就是《民法典》第597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个重大问题是风险负担,在买卖过程中,经常发生标的物在交付前,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民法典》第604条规定,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发生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买方的原因致使迟延的发生,《民法典》第605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瑕疵担保也是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民法典》第61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613条还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对1999年的《合同法》还有一些非常重要且富有时代特色的修改,比如出卖人的回收义务。《民法典》第625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买卖合同部分还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作为特种买卖的形式,这种情况在生活中非常常见。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对试用买卖也进行了规定。第638条讲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关于赠与合同,《民法典》第666条规定了这样的情形,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如果显著的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的义务。这被称之为穷困抗辩,显然是为了保障赠与人本身的基本生存,它是非常有道理的。
 
关于借款合同,《民法典》在总结过去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一些非常重要的司法判例的基础上,也发展出了一些重要的规则。比如高利贷,这是近年来民间借贷现象兴起的非常重要的现象和副产品,而且高利贷的情况一直存在,此次《民法典》对于高利贷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第697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另外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运输合同也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对一些不文明的乘客行为,立法机关及时在法律上进行了规范。比如禁止霸座,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石佳友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


(编辑/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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