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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虎:他违约了,我怎么办



违约实际上涉及到《民法典》在其中所规定的违约救济,也就是解决让老实人不吃亏,让不守信的人受到一定惩罚的问题。

 

第一种可能的违约救济问题是救济的可能性,在《民法》或者《民法典》里把它称之为履行抗辩权。《民法典》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526条还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二种可能的违约救济措施,被称之为解除合同。按照目前的《民法典》规定,始终贯彻了一个最核心的观念,就是对于解除来说,必须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才产生所谓的法定解除权。


我们还应该认识到,有解除权并不代表合同被解除,真的要使合同被解除,必须行使法定解除权。在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系列问题,《民法典》对这些问题也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规定。


《民法典》565条专门对行使解除权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所以在生活中,如果真的想解除合同,最好以书面的方式发出解除通知。


《民法典》566条对解除权合同被解除之后的法律后果也有专门的规定。第一款就提到,“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又进一步规定560条第二款,合同如果是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解除合同之后,仍然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可能的违约救济措施是违约责任。在《民法典》577条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581条专门做了一个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对于补救措施,《民法典》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另外一种违约责任是赔偿损失,《民法典》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习总书记的《民法典》第一课中,专门提到《民法典》是要大家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法律之所以要做出这样完整的违约救济措施也是如此。
 

朱虎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编辑/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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