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在《民法典》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总容量是526条,占《民法典》总条文数的41.7%,是《民法典》中体量最大的一编。最后全国人大所通过的《民法典》合同编包含三个分编。第一分编是通则,第二分编是典型合同,第三分编是准合同,一共29章,内容非常复杂丰富。
关于合同的订立形式,《民法典》相对1999年《合同法》有一些重要的发展,主要是考虑到现代经济生活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此次《民法典》的规定解决了电子形式合同本身在功能上的等同性。
电子合同是这次《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其中第491条,特别是其中的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关于强制缔约义务也做出了规定。第494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有关的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另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要及时发出要约。
预约合同也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相对1999年《合同法》,预约合同内容主要是在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基础上所做的规定。其中《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格式条款也是实践中争议非常多的法律现象。这次《民法典》在总结《合同法》以及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的基础上,在行文措词上做了提炼。总而言之,根据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核心的问题是公平原则。
情势变更也是实践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问题。《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法定解除的框架里,《民法典》基本上保留了1999年《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总体上这些规则是比较合理的。其中第563条增加了第二款,这是原来1999年《合同法》所没有的,即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编辑/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