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铭律师按:挂靠,已成为危害建筑企业的最大“杀手”,一个挂靠项目失控,将引起塌方式诉讼。近日,笔者梳理了挂靠引发的诉讼类型,结果是“10+”,可谓触目惊心!以下做一简析。
第一类: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发包人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难点是为挂靠人找到一条合适的请求权基础,障碍是2004年解释第26条(新解释第43条),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挂靠?目前主流观点是不适用,挂靠人可以基于事实承包合同提起诉讼。
第二类:挂靠人起诉发包人,请求权基础正确,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即被挂靠人已经结算,难点是结算协议对挂靠人有无约束力。
第三类:被挂靠人以自己名义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法院追加挂靠人为第三人,难点是是否存在挂靠?谁是获取工程款的权利主体。
第四类:挂靠人起诉发包人无果,转而起诉被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难点是双方为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如果是挂靠关系,被挂靠人对挂靠人有无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第五类:被挂靠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不转交挂靠人,挂靠人提起诉讼,被挂靠人提出抗辩,请求扣除管理费,税金以及垫付的各项费用。
第六类:被挂靠人的其他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冻结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或对发包人发出协执,挂靠人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第七类:挂靠人的其他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向被挂靠人发出协执或冻结被挂靠人账户,被挂靠人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第八类:挂靠人对外实施商事行为,包括借贷,买卖,租赁,分包,用工等行为,导致被挂靠人被诉。难点是表见代理问题,被挂靠人败诉是常态,胜诉是例外。
第九类:被挂靠人承担第八类责任后,对挂靠人提起追偿诉讼。胜诉率较高。
第十类:发包人以质量缺陷,延误工期,不履行修复责任,不开具发票等理由,起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难点是发包人明知挂靠,对两被告的责任划分有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