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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甲供材以及甲供材税金争议提供了解决思路


提出问题:甲供材金额按照定额标准扣除,还是按照实际使用量扣除?甲供材税金应否计入工程价款?

典型案例: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初字第41号判决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判决

争议焦点之一:关于扣除甲供材金额问题

双方的争议在于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料价格后是直接扣减该数额还是按照工程实际使用的数额进行扣减。

根据一审判决认定,根据鉴定意见中,甲供材金额为4984 2437元,该金额计入工程总造价,按照东阳三建实际使用的4963 8180.99元进行扣减。东阳三建解释称,该差额部分为其施工所节省,余额利益理应由其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的计算方法标准不一致,而且,作为案涉工程甲供材料的钢筋和混凝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材料,定额系正常施工过程中的标准用量,东阳三建关于其施工节省下来即可由其享有的主张,理据不足,故以鉴定数额进行扣减为宜,即扣减49842437元。一审判决的此项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争议焦点之二:关于甲供材税金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由发包人采购钢筋及混凝土并缴纳相关税金,是常见的甲供材方式,甲供材和税金都包括在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中,在计算应付给东阳三建的工程款时会正常的进行扣除,东阳三建亦不会为已扣除的甲供材向烟台经纬开具发票。因此,烟台经纬不会因甲供材方式导致多支付税金,其该项主张均缺乏事实基础,不应予以确认。

烟台经纬上诉意见:鉴定意见将甲供材金额和税金同时计入工程造价,但仅扣除了甲供材金额,未扣除甲供材的税金,认定事实不清。

东阳三建答辩意见:烟台经纬扣除甲供材税金的主张无依据。根据双方约定的造价计算规则,工程造价包含甲供材及税金,东阳三建已向烟台经纬开具8500万元工程款发票,烟台经纬要求再扣除税金无合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烟台经纬广场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34条第(2)项约定,甲供材进入取费,甲供材不再计取采保费、检验试验费。该条明确约定了甲供材“进入取费”,除了采保费、检验试验费外,双方并未约定不再计取税金。而且,在《经纬广场施工/材料定价单》中双方对作为甲供材的钢筋和混凝土单价进行了明确约定,各方对此均无异议,烟台经纬在本院二审庭前询问中亦明确,鉴定意见中甲供材价款即按照上述定价单中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双方在上述定价单中并未约定另行计算甲供材的税金,而税金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鉴定机构在工程造价中计算税金并无不当。

在工程造价中计算税金与购买材料的价格是否系含税价格无必然联系,烟台经纬主张应当扣除甲供材税费的主张,依据不足。且鉴定意见并未单独就甲供材计算税金,烟台经纬亦未明确应当扣除的甲供材税金数额,一审判决不予认定并无不当。烟台经纬该项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和铭律师解读:

甲供材,顾名思义,由发包人购买建筑材料,供给承包人使用。招标阶段,发包人将甲供材纳入工程量清单对外公开招标;合同订立阶段,甲供材金额计入实际合同总价;合同履行阶段,发包人与材料商订立材料买卖合同,发包人向材料商支付材料款,材料商对发包人开具材料款发票;结算阶段,发包人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已付款,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包括甲供材金额在内的工程款发票。

按照这一模式,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的发票中包含甲供材金额,发包人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同时由于发包人以自己名义采购甲供材,材料商也向发包人开具了发票,发包人再次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包人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使用这两张发票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从税法角度分析,发包人就同一笔交易两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这是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

对于承包人而言,开具了包括甲供材金额在内的工程款发票,需要缴纳相应税金,但由于没有取得甲供材发票,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

以上分析可以换个角度理解,甲供材模式相当于承包人从发包人处购买了建筑材料,发包人收取了价款而不提供发票(客观上,发包人经营范围不包括销售建筑材料,也不可能开具发票),甲供材税金应当计入工程造价,弥补承包人因不能取得甲供材发票而额外造成的“损失”。

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税金应当计入工程造价,发包人主张扣除的,不予支持。

与甲供材几种相似交易模式所涉税金辨析:

1、施工合同约定了甲供材,甲供材金额计入施工合同总价,发包人实际购买,但是工程结算环节实行差额结算,即结算金额=施工合同总价-甲供材金额,承包人开具的工程款发票不包括这部分金额,不涉及甲供材税金问题。

2、施工合同约定了甲供材,发包人并未实际购买,完全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与材料商订立了采购合同,此时的承包模式由包工不包料变更为包工包料,鉴于承包人取得了材料款发票,不涉及甲供材税金问题。

3、发包人供应施工合同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建筑材料,这部分甲供材不计施工合同总价,承包人开具的工程款发票不包括这部分金额,不涉及甲供材税金问题。

4、发包人在承包范围之外另行购买建筑材料,经过劳动力将这部分建筑材料物化为建筑物,这属于工程变更,根据变更情况据实结算(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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