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遗产范围方面,继承编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这部分是继承编当中的新规定。
第二,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理由。继承编中的五项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绝对丧失继承权,另一类属于相对丧失继承权。在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中,如果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第三,适当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代位继承人。继承编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个规定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通过增加代位继承规定,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亲属当中的流转增加了更多的可能性,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
第四,在遗嘱形式方面,首先承认打印遗嘱系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继承编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次,对于录音录像遗嘱,继承编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五,如果立有数份遗嘱,遗嘱的内容相互冲突,以哪一个遗嘱为准?哪一个遗嘱最有效?在这次的《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优先的规则被彻底废除。继承编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六,关于遗产管理人,继承编根据遗产实际情况,通过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报酬等五个条文来规定遗产管理人,并且对遗产管理人的制度规定得很详细。
最后,关于转继承规则,这部分原来在《继承法》当中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这次在继承编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为转继承如何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杨立新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继承编召集人
(编辑/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